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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保署公告:民眾持有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,上次(上個月)給藥屆滿日,若介於春節期間(103年1月30日至103年2月4日)者,可提前自103年1月20日(春節前10天)起,接受民眾預領下個月用藥。

也就是說,

十二月一月的藥如果是服用到103年1月30日至103年2月4日就要再領藥的慢性病患者,可以提前自103年1月20日(春節前10天)起,領用下一次的慢性病用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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